科普法规

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实施办法


 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推进院士(专家)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》(川委办[2010]39号)、《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年》(绵委发[2011]8号)和中共绵阳市委、绵阳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快建设绵阳科技城人才创新发展集聚中心的意见》(绵委发[2011]10号),为规范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,充分发挥“两院”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作用,促进绵阳企事业单位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院士(专家)工作站是以企业为主体,以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,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,依托省、市院士(专家)及其创新团队资源,为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提供智力支撑的重要平台。

第三条  建设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总体目标:“十二五”期间,在全市重点优势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、高新技术企业、创新型示范企业及高新技术园区等,建立5—10个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,促进知识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。

第四条  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建设,坚持市场主导、政府支持;服务产业、突出重点;供需对接、实现共赢的思路。通过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、科研院所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,着力在我市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吸引凝聚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,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,创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平台,推动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快速成长,探索一套有利于吸引市外高层次人才来绵创新创业的激励保障机制,为建设中国(绵阳)科技城提供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撑。

第二章  任务与条件

第五条  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主要任务是:

(一)通过政府引导,以产业为目标,以项目为载体,为建站单位及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,鼓励有条件的院士(专家)工作站采取企业化运作,面向区域、行业开展科技服务。

(二)指导和帮助企业与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,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、重点产品研发,组织院士(专家)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。

(三)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,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,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。

(四)与院士(专家)及其创新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和技术人才培训机制,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,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服务。

(五)依托院士(专家)工作站,大力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、智力及项目。

(六)通过建站,促进院士专家所在单位(团队)与建站单位建立长期经济技术协作关系,建立产学研创新联盟。

第六条 院士(专家)工作站主要依托企业和各类园区建立,基本条件是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生产经营状况良好,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,在当地及本行业竞争力强、发展态势好,且对建站工作高度重视、大力支持的各类企业。

(二)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和稳定的经费支持,有较完善的技术支撑条件和服务体系,能为院士(专家)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、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。

(三)具备有专门的研发机构,拥有技术水平较高、结构合理研发团队,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。原则上,进站从事研发人员达10人以上。

(四)与1名以上院士(专家)及其创新团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,研究方向符合我省、市重点产业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,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。所指“专家”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;合作项目属可转化的成熟项目,能引领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改造。

(五)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企业技术中心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研发载体,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市级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、省级产业化基地或园区等可优先建站。

第三章   申报与认定

第七条  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申报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,基本程序为:

(一)申报推荐。符合条件的创建单位按要求填写《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申报书》(绵阳市科协网下载),由相关部门初审推荐,报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(市科协)。

(二)专家评审。评审工作在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联席会议的指导下,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,通过专家评议和实地考察,评审产生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。

(三)批准认定。评审结果经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联席会议批准认定为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,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认定为“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”,并授牌。

第四章  管理与服务

第八条  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,实行动态管理。建站单位应每年底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建站情况及成效。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组织对建站情况进行绩效评估,对管理先进、成效显著的院士(专家)工作站及优秀工作者给予表扬;考评较差者,予以告诫或摘牌。

第九条 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,由联席会议核准后,取消“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”授牌。

(一)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、提供虚假材料的。

(二)建站单位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、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。

(三)建站单位因偷税、抗税、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、刑事处理的。

第十条  建站单位是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,应当制订具体管理办法,所需专项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列入年度预算,与院士(专家)签订聘用与合作协议,为引进的院士(专家)及其团队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,提供必需的研发设施及相关科技管理人员,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。

第十一条  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,建立院士(专家)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(市人才办)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、市国资委、市教育体育局、市科技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科协组成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协。

第十二条  各级政府应加强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指导和服务,制定相应优惠政策,加大支持力度。市级有关部门对院士(专家)工作站承担科研课题、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予以倾斜和支持;对工作站引进急需人才、组建创新团队等给予大力支持;对进站专家优先推荐享受各类专家荣誉。

第十三条  批准为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满1年后,经考核评估、业绩突出的,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,主要用于院士(专家)工作站的条件改善、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。

第五章  附 则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院士(专家)工作站,由绵阳市院士(专家)工作站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